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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结合开福区实际,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二、选任名额
本次增选的人民陪审员数额为25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开福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0周岁以上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6)热爱法院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法院案件审判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四、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自荐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我院申请;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上述表格可到我院政工室领取,也可通过上网下载打印)。
2、资格审查和考察:由我院会同开福区司法局进行。对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同开福区司法局进行调查。经审查确定人选后,将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自荐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送开福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同时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3、提请任命:对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我院院长提请开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4、公告和备案: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开福区司法局,报上级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5、培训: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及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方便。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费、就餐及其他费用,由我院给予一定补助。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7年1月27日至2月16日
(2)报名地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政工室515办公室(开福区华章路1号)
(3)报名材料:①《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自荐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需提供电子档);②公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近期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3张(同时需提供电子档)。
(4)联系电话:0731-84816586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开福区人民法院解释。
附件:
1.人民陪审员人选自荐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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